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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们为什么要重读丹宁勋爵?

丹宁勋爵是一位资深的法官,还是一位享誉世界的伟大法学家,更是教会我们如何思考大学法律课堂里不常见、却在实际工作生活中触及法律问题的引路人。

丹宁勋爵的一生致力于英国的法律改革,取得了卓越的成就,被英国法律界公推为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英国最伟大的法律改革家。

阿尔弗雷德·汤普森·丹宁(alfred thompson denning,1899-1999)他1923年当律师,1982年在英国民事上诉法院院长(master of rolls)的任内退休。在近六十年的法律生涯中,他积累了极为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积极、大胆地参与英国战后的法律改革,并做出了重大贡献,成为英国战后法律改革史上划时代的人物。

「思想高尚,举止优雅,言辞亲切,志向远大,热爱真理 ,这些就是人的精华」被他奉为一生座右铭。

回顾他一生最重要的一次转折,1923年,寒门之子丹宁勋爵,不懈打拼,担任出庭律师。出道二十年后,成功转型为法官。投身法律职业一甲子,法官生涯四十年,获赠国内外数十所大学荣誉博士学位的丹宁,创下普通法国度史无前例的纪录。尤其让人称道的是,丹宁勋爵不畏流言,大胆挑战「判例主义」,积极参与各种法律变革,贡献良多,带给我们的启迪更是良多。可以说英国的社会环境、传统的家庭氛围与丰富的教育经历共同塑造了丹宁勋爵的性格,也促成了其以「实现正义」为三大人生哲学之首的信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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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最伟大的司法改革家」,『泰晤士报』曾赞誉:「丹宁勋爵给人的印象常常是大气磅礴,无所畏惧。英国法律又一次赢得了长治久安的格局,他的事业载入了史册。」名满天下,当之无愧。今日重读丹宁勋爵与他的法学思想,唯求在甚解与不甚解之间自省「人的全部尊严皆源自于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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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丹宁勋爵的作品中,『法律的正当程序』『法律的训诫』算是被人们最为津津乐道的两本书。该书作为丹宁勋爵写给年轻律师及其他法律界后辈的书,充满专业性法理分析和判案的实际问题,对理论界、实务界均大有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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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的前半部分主要涉及一些程序性事项,包括:

行为调查
逮捕与搜查
玛利瓦禁制令
入境与出境等

由于我国司法制度与英美法系不甚相同,所以此类问题上,规则背后的法理更具启示和借鉴意义。

后半部分涉足:

家庭法
以妇女应当享有的平等权利为主线
对妻子在婚姻中的财产利益等提出较为有效的保护措施

他让我们看到了一种制度、一项权利从孕育、出生到开花、结果的大致过程,看到各种利益、矛盾被不断调和。其间,作者写下「妇女解放史话」。虽然只有短短八页纸张,但文字分量毫不逊于其他重要篇章。从教会到国会,历史上的宗教、传统、法律如何影响妇女地位变迁,足见一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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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此同时,『法律的正当程序』的成书有一个特点:除了作者熟谙法理的文字,书中不时穿插各时代法学家或大法官的名言,以及弥尔顿、莎士比亚、乔叟等人的诗句。这似乎是丹宁勋爵的一贯风格,各种英文经典信手拈来,为其所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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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分析】

阿尔弗雷德·汤普森·丹宁(alfred thompson denning)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英国最著名的法官和享有世界声誉的法学家之一。他从1923年当律师,1982年在英国民事上诉法院院长(master of rolls)的任内退休。在近60年的法律生涯中,他积累了极为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积极、大胆地参与英国战后的法律改革,并作出了重大贡献,成为英国战后法律改革史上划时代的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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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99年1月23日,丹宁生于英格兰罕布什尔郡惠特奇(whitchurch)的一个小商人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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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6年,丹宁获奖学金入牛津大学马格德林学院(magdalen college,oxford)学数学。在大学期间,他于1918年应征入伍,到皇家工程部队参加即将结束的第一次世界大战,并作为少尉上了法国前线。战后他回到学校继续读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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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0年,丹宁以优异的成绩从马格德林学院毕业。毕业后他在温切斯特学院(winchester college)教了一年数学。虽然薪水不薄——年薪350英镑,在当时是份不小的收入——但他不喜欢教书,而是喜欢向往已久的律师职业。于是在1921年他22岁时,考取了牛津大学埃尔登奖学金(eldon scholarship),回到母校马格德林学院攻读法律。一年以后,他又考取了伦敦四大律师学院之一的林肯律师学院(lincolns inn)的奖学金,除了在马德格林学院上课外,他主要在林肯律师学院学习,并在律师事务所 忙。他后来回忆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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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做有好处:在图书馆读书——或听教授的讲座——只是给你一幅模糊的、不完整的画面。为了了解法律到底是什么,你必须看看它在实践中所起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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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3年他又考取了为期三年的林肯律师学院的实习生奖学金。这时他终于在律师事务所有了一张自己的办公桌,他的名字也贴在了律师事务所办公室的门上。这意味着他成了一名辩护律师(barrister)。对于一个年仅24岁的年轻人来说,这在当时是一件很了不起的事。经过15年辛勤的工作,丹宁从一个「新手」变成了一位经验丰富的资深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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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8年4月,他因其「突出的成绩」经大法官推荐和国王批准被授予「王室法律顾问」(kings counsel)的荣誉称号,从此他可以身穿丝袍同法官一起坐在法庭的审判席上。但一年后,第二次世界大战爆发,中断了丹宁正常的律师工作。他被任命为东北战区的法律顾问。在战争中,他往来于伦敦和里兹之间,一边在伦敦继续其律师工作,一边在里兹尽其战区法律顾问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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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3年底,由于战争的需要,丹宁担任了巡回法院的专员,这是个非正式的法官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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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4年3月他被正式任命为高等法院遗嘱、离婚和海事分院法官,专门审理离婚案件。当时他45岁,是英国150年来最年轻的高等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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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8年10月,丹宁晋升为高等法官,并担任民事上诉法院法官——他后来说只有当上高等法院法官,「一名法官才有影响法律的主要机会」 正是从这个时候起丹宁开始越来越关注英国的法律改革,并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无论是在审理案件中还是在大学的演讲中,他都不断地强调法律改革的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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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7年4月当他58岁时被封为勋爵(lord),成为终身贵族。自1962年起,丹宁勋爵成为英国民事上诉法院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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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3年他受当时的英国首相哈罗德·麦克米伦(harold macmillan)的委托,对一起涉及国家安全的案件(即「普罗富莫案」)进行调查。因此案涉嫌陆军大臣约翰·普罗富莫(john profumo)等多名政府大臣及苏联驻英海军武官,所以格外引人注目。丹宁勋爵因出色地完成了这项「复杂而困难的任务」而成为英国家喻户晓的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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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2年丹宁勋爵83岁,在担任民事上诉法院院长整整20年后,他的职业司法生涯走到了尽头。英国法律界的同仁为他退休举行了隆重的告别仪式。枢密院大臣为他致送别词。当天的『泰晤士报』发表专题文章,盛赞他在司法生涯中的光荣业绩。如果从丹宁勋爵担任法官算起到退休,他担任司法职务长达38年。这在英国司法界是一个史无前例的记录,就是在整个世界也是不多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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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宁勋爵不仅是一位老资格的法官,而且还是一位享有世界声誉的学者。他是国内外几十所著名大学的荣誉法学博士,还是伦敦三所著名律师学院的荣誉院士。从1949年起,他就开始出版自己的法学著作。他的主要著作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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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下的自由』(freedom under the law,1949)
『变化中的法律』(the changing law,1953)
『通向公正之路』(the road to justice,1955)
『法律的训诫』(the discipline of law,1979)
『法律的正当程序』(the due process of law,1980)
『法律的未来』(what next in the law,1982)
『最后的篇章』(the closing chapter,1983)
『法律的界碑』(landmarks in the law,19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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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在这些书中叙述了英国法律史上的一些重要案件,以他亲身经历的案件的辩护和审判的实践,介绍了战后英国司法机关审案和判案原则的确立过程,内容涉及宪法、民法、刑法、行政法和国际法等多种法律分支。他的这些书在英美法系国家和地区影响极大,可以说,在英国和使用英国法律的国家和地区,不读丹宁的书就无法从事司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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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1年,大西洋两岸和其他英语国家的法学家和法官、律师聚集在一起,专门讨论丹宁勋爵的法学著作和法学思想,给予了他极高的评价。尤其值得一提的是,丹宁的书浸透着他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广博的历史知识、独特的优美文风和极高的文学素养。它们语言简练而流畅;讲述一个个案件就像讲述一个个故事,生动、细腻,娓娓动听;时而引用滔滔不绝的辩论词和审判词,时而从文学宝库中信手拈来一两个典故;文字精当,举例贴切,并杂以诙谐、幽默、讥诮,使人读起来饶有兴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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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宁勋爵是法官,也是学者,但他更是一位法律改革家。在几十年的司法生涯中,丹宁面对时代的挑战,以追求自由和进步,实现公平和正义为目的,对英国的法律进行了大胆的改革,对英国的法律改革作出了重大贡献。英国法律界公认他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英国最伟大的法律改革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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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知道,英国法律不同于欧洲大陆的一个最显著的特点是,它主要是一种判例法。英国的判例不仅仅是法律实施的结果,更重要的是,它还是法律规则的总结,因此具有很大的权威性。法官应该恪守其前辈确立的判例法规则,这是英国法律长期以来形成的一种悠久传统。长久以来,英国司法界甚至把这一传统奉为「判例主义」。英国19世纪著名诗人阿尔弗雷德·丁尼生(alfred tennyson)在其诗作中曾这样颂扬英国的判例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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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国土有公正、古老之名/有个稳定的政府在治理/凭着一个又一个判例/自由慢慢地扩展到下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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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是由于判例主义的传统及对这一传统的尊重,同其他国家,特别是同大陆法系国家相比较,英国法律的发展是缓慢的,远远跟不上现代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这一状况,丹宁勋爵对传统的判例主义提出了大胆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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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9年5月,他在一次讲演中明确地反驳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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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律师对丁尼生勋爵写的「凭着一个又一个判例」这句话感到得意。他们认为他给判例主义加上了崇高思想的色彩,照他们的解释,遵循先例的意思是「恪守你和你前任的判决,无论它们多么荒谬,多么不公正」。但是请允许我指出一点,尽管做了这样的解释,判例主义并没有扩大而是缩小了自由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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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接着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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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律师们死抱住判例不放,忘记了他们应该奉行的基本原则是坚持真理和主持公正,那么他们就会发现整个(自由)的大厦将会倒在他们的脚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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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维护自由与公正,丹宁明确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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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些由19世纪的法官所确立的法律原则——尽管适合当时的社会状况——是不适合20世纪的社会需要和社会见解的,应当用现在的社会模型对它们进行改造,使之与人们今天的观点和需要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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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针对他的一些同行严守其前辈的惯例的保守之风多次强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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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们不做任何前人没有做过的事情,我们就会永远呆在一个地方,法律将停止不前,而世界上其他事情将继续前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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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此丹宁要求法官担任「法律改革的先锋」,他明确主张,法官要参与法律改革,而不能把改革仅仅看成是国会的事,法官只是执行法律而已。对此,他有个形象的比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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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就像是一块编织物,用什么样的编织材料来编这块编织物是国会的事,但这块编织物不可能总是平平整整的,也会出现皱折;法官当然不可以改变法律编织物的编织材料,但是他可以,也应当把皱折熨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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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认为,法官在审案和判案的过程中应该随着社会的变化和时代的发展创立出与生活的步调相一致的新的、公正的判案原则。实际上,他自己就是这样做的。作为一名法官,他在审案和判案过程中对过去的判例进行了大胆的修改,甚至创立了很多与过去的判例完全不同的新的法律原则和新的诉讼程序,它们或者作为最终判决予以实施,或者被确立下来成为以后法官判案的原则,有些还成了国会立法和修改法律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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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宁不仅要求法官参与法律改革,而且还要求律师为法律的发展作出贡献。他针对很多律师一味推崇判例主义而忘记坚持真理和主持公正的做法,尖锐地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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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任其下去,普通法将停止发展,像珊瑚礁一样,变成一堆化石,为了避免这种命运,法律……应该成为一种法律的科学。正像科学家寻求真理一样,律师应该寻求公正;正像科学家通过很多实例自己得出一般命题一样,律师也应该通过很多判例自己建立一般的原则;正像科学家发现自己的命题不适于所有实例时就修改,或者发现自己的命题是错误的时候就得完全抛弃一样,律师发现自己的原则不适于所有情况时就应该进行修改,或者发现它们会产生不公正的结论的时候就应该抛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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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宁认为,只有通过这种办法,律师才能为法律的真正发展,为实现社会的公正作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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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在一贯以保守著称的英国,丹宁关于法律改革的主张和为此而作出的努力并不是没有人反对的。法律界的保守势力攻击丹宁关于法官参与法律改革的主张是「越权」,是一种「超越国会的行为」,丹宁在上诉法院的一些判决还遭到了英国最高上诉机关上议院的否决。(值得一提的是,1973年英国加入欧洲共同体以后,丹宁的一些被上议院否决的判决被欧共体所属的欧洲法院所确认,成为英国法院新的判例和判案原则。)但是丹宁对英国法律改革所作出的贡献为英国法律界人士——不管是赞成他的还是在某些方面反对他的——所公认。一些法学家还特别指出,丹宁勋爵对英国法律改革所作出的努力和取得的成就在英国是划时代的,「没有他,那些最重要的原则至今也不可能建立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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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宁对英国法律改革的贡献是多方面的。读者可以从他的几本有代表性的法律著作中清楚地看到这些贡献。这些贡献固然重要,但是笔者更看重的是它们所体现出的丹宁的法律思想。笔者认为,后者比前者更为重要,因为由于丹宁勋爵的贡献而被确立起来的判案原则与法律原则与我国的法律毕竟有所不同,但这些贡献所体现出的法律思想对于我们现在正在进行并且不断完善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或许具有重要的启迪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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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法系国家,许多判决本身就是一篇有理有据、分析透彻的专业论文。这些判决之所以能够成为判例,对后世产生长久影响,与其严谨的论证、严密的思维是分不开的。有人认为英美式判决专业性过强,恐怕普通当事人难以理解众多法律术语和系统的论证过程。但透过丹宁勋爵产出的判决而言,一份判决只要真正做到说理明晰,不懂法律的普通人也能领会其中含义。丹宁勋爵可能是普通法世界法官中的一股清流:他的判词用字简单,干货满满,没有一句废话,以此塑造司法的权威和品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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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判词要「尽可能地化整为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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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写一本书或一份意见书时,你应该多分段落,而且每一段话都要分成几句话。整页印得满满当当的,又不分段,看起来不舒服,甚至令人生厌。一大段话,不分句子,不大容易读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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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醒目的小标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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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判决书,开始有一个开场白——就好像莎士比亚戏剧前面的合唱——用来介绍案情的大概。然后像莎士比亚一幕幕地拉开场景一样,我也一幕幕地从真实的生活中叙述案情的各个阶段。不过我把判决书分成几个部分(相当于莎士比亚戏剧中的幕),每个部分又分成几个小部分(相当于场),然后给每个部分加上与内容相吻合的标题和提要,以便让人一目了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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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最后总有一个结论,就像莎士比亚戏剧中的尾声合唱。在这个结论中,我把几股绳攥在一起,然后给出一个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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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引律入题,准法析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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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到法院审理的案子有百分之九十都有赖于对法律的解释。怎样解释法律?拘泥于文字,即按照文字的语法和一般含义来解释法律,肯定很容易,但只要你试过手,你就会知道现实情况远不是这么简单。法条是简单的,案情是复杂的。文字是死的,精神是活的。通常,一个有经验的法官会这样展开他的释法工作:探求条款的

词句,如果条款是明白的并且涵盖了当下的情况,就不需要走得更远。但是当条款模糊不清或有疑问时,法官就不能止步于条款的词句。他们求助于他们面前的每一个方向。他们把立法看作一个整体。他们研究导致立法产生的社会条件。他们研究通过这一条款所要纠正的损害。他们研究「事实的源体」。他们利用所有的立法援助。靠这种办法他们弄明白了许多不清楚的、模糊的或有疑问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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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判决怎样才能做到「使人易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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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不管是讲话人还是书写人,总是过多地想到他自己,他应该更多地想到他的听众或读者。(对此)主要原则是指在你讲话或书写时,你应该时刻想到其他人——当然是指在法庭或国会会议厅或委员会会议室听你讲话,或者正在看你的文章或你的意见书或你的著作的那些人——的时间。你应该尽可能使他们的任务变得轻松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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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判决书的文学造诣来源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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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车的绝大多数乘客都在车上看报纸。可我从来不看。我浏览下一个案子的起诉书,或者思考下一个判决书的内容。努力使法官意见书富有文采而避免过分修饰和累赘是值得的。起草意见书的法官应该具备一种职业艺术感。多数受人尊敬的美国法官如汉德、卡多佐、霍姆斯、布兰代斯和法德的声誉既来源于他们在判决中体现的智慧,也来源于其语言风格、文学才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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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我们如何对行为本身进行辩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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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决不允许法院以外的「报纸审讯」、和「电视审讯」或任何其他宣传工具的审讯。但这必须是在诉讼还未了结而正由法庭积极审理之时,必须是在出现「不利于案件审讯或不利于案件解决的实在的真实的危险」之际。在考虑这个问题时,必须牢牢记住,在公平审讯或公平解决案子的过程中,除了当事人的利益以外,还有另一重大利益需要考虑,这就是有关国家大事的公共利益和就此重大事件发表正公意见的新闻自由权利。必须在一种利益和另一处利益之间进行权衡。对于这类事件,法律可以,也一定会让报纸发表公正的意见,只要报道正确,态度端正。在诉讼开始前或诉讼结束以后,我国的蔑视法庭法并不禁止人民发表意见。如果是一个有关公众利益的问题,公众尽可以详尽地讨论,不用担心会被指责为蔑视法庭。批评可以不断地进行,也可以重复进行。公正的意见不会损害公正的审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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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合理裁判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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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牢牢记住在公平审讯和公平解决问题的过程中,除了当事人的利益之外还有另外一种利益需要考虑,这就是有关国家大事的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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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法官不能为自己的判决摇旗呐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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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说,我们决不把这种审判权作为维护我们自己尊严的一种手段。尊严必须建立在更牢固的基础之上。我们决不用它来压迫那些说我们坏话的人。我们不害怕批评,也不怨恨批评,因为关系到成败的是一件更重要的东西,这就是言论自由本身。????在国会内外,在报纸上或广播里,就公众利益发表公正的甚至是直率的评论是每一个人的权利。人们可以如实地评论法院在司法过程中所做的一切。不管他们的目的是否在于上诉,他们都可以说我们做错了事,我们的判决是错误的。我们所要求的只是那些批评我们的人应当记住,就我们职务的性质来说,我们不能对批评作出答复。我们不能卷入公开的论战,更不用说卷入政治性论战了。我们必须让我们的行为本身进行辩白。?

尽管我们毫无遮掩地置身于批评的风暴中,但这个人或那个人所说的话、这个人或那个人所写的文章都不能阻止我们做当时要做的事,只要这种事与手头的工作有关。当问题发生时,我们不能保持沉默。这就自然引出这样的结论:霍格先生批评了法院,但他这样做是行使自己无可置疑的权利。无疑,这篇文章有错误,但有错误并不构成蔑视法庭罪。我们必须最大限度地确认他的权利。我认为这不构成蔑视法庭罪,应当撤销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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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判例主义也并非一无是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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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律师对丁尼生勋爵(alfred tennyson)写的「凭着一个又一个判例」这句话感到得意。他们认为他给判例主义加上了崇高思想的色彩,照他们的解释,遵循先例的意思是「恪守你和你的前任的判决,无论它们多么荒谬,多么不公正」。但是请允许我指出一点,尽管做了这样的解释,判例主义并没有扩大而是缩小了自由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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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法官审案时不得偏袒任何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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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仅要主持正义,而且要人们明确无误地、毫不怀疑地看到是在主持正义,这一点不仅是重要的,而且是极为重要的。法院不考虑一个人是否会或事实上会作出牺牲一方而有利于另一方的事情的可能性。它考虑的是给其他人造成的印象……臆测或想当然是不够的。它的确是这样的一种情况,在这种情况中任何一位有判断能力的人都会认为,只要有可能,法官或主席可能会在牺牲一方利益的情况下不公平地偏袒另一方。法院不会去调查他偏袒一方是否是事实,只要有判断能力的人这样想就足够了。原因很简单,正义必须来源于信任:而当正直人认为「法官偏袒」时,信任就遭到了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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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民事案件的办理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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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中,办案速度是由提出诉讼的原告决定的。是由原告发出传票,送达传票;是由原告提出诉讼声明书,送交诉讼声明书;是由原告叫来被告进行申辩或者承担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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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论纯粹经济损失不赔偿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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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电……是我们都会遇到的风险……当停电发生时,会影响很多人:一般不是以造成人们人身损害或者所有权损害方式影响,而是给他们带来不便,而且有时候会造成经济损失。供电通常几个小时后恢复,因此经济损失不会太大。绝大多数人会将这种风险当作他们必须忍受的风险——不会找任何人要求赔偿。一些人会安装备用线路。还有些人会就停电损失投保以求得安全。但是绝大多数人甘愿自行承担风险。当停电发生后,他们不会去找律师。他们不会试图找出这是否是因为谁的过失所致。他们只是忍受这一切。他们会通过明天多做些工作来弥补经济损失。这是一种法律应该鼓励的健康态度……另一点考虑则是:如果认可就这一特定危险造成的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则会带来无边无际的诉讼。有些可能是真的,但是不少请求可能是夸大的,甚至是虚构的。机器可能根本就没有使用,但是将其归入停电所致却很容易。几乎不可能去验证这些诉讼请求……与其——针对于相对较小的诉讼请求——让原告暴露于这种诱惑之中,将被告暴露于这种劳役(hard labour)之中,更好的方式是驳回所有的这些经济损失,只要这些经济损失是独立发生的,与任何有形的损害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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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面对政府的权力不断膨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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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的权力结构与19世纪大不一样了。在过去,政府只关注治安、国防和外交,把工业留给了实业家和商人,把福利事业留给了慈善机构;它不为任何这类事情和任何人制订计划,而现在,政府要关注生活的各个方面,我们有「福利国家」和「计划国家」之称。政府各部门在很多方面拥有广泛的权力,而所有权力都是可以被用或误用的,这种对权力的滥用和误用必然会导致不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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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如何保持日常司法工作的纯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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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的方式和手段不止一种,而是多种多样。无论妨碍它们运用或者扰乱它们施行的是什么,都可用「蔑视法庭」这一独特的罪名加以惩罚。这种罪名是有其特点的。它是一种刑事犯罪,但不需要根据陪审团的控告就可以审判。而且可以单独由一名法官即刻审判,而这个法官也许正是那个受藐视的法官。司法方式的这种特性引起了人们某种不安,评论家们提出了批评,专门委员会进行了审议,一份辩论文件已经提交到国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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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当威尔士学生闯入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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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面蔑视法庭这个术语听起来有些古怪老气,但它的重要意义在于强调:在所有必须维护法律和秩序的地方,法院是最需要法律和秩序的。司法过程必须不受干扰或干涉。冲击司法正常进行就是冲击我们社会的基础。为了维持法律和秩序,法官有权并且必须有权立即处置那些破坏司法正常进行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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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学生愿意,可以让他们为自己所信奉的事业举行示威,只要他们喜欢,也可以让他们提出抗议,但必须依照合法方式进行,而不能非法进行。他们冲击了这块土地上(指英格兰,也指威尔士)的司法过程,就是冲击了社会本身的根基,就是破坏了保护他们的东西。仅仅由于维护了法律和秩序,他们有幸成为学生,能在平静的环境中学习和生活。所以要让他们维护法律,而不是贬低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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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当侵害证人的事件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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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们应当毫不犹豫地行使从前人那里继承下来的权力。对于侮辱最好的方法是不予理睬,除非那些侮辱是严重的和侮辱性的。对于拒绝回答则可给予告诫,除非案情必须得到回答。但是对于破坏法庭、威胁证人或陪审员,则应当立即逮捕。如果可以安排法律顾问作为代理人,则应送回拘留,如果须作出判决,则应罪罚相当,令人心悦诚服。倘若判决有错误,可以上诉到本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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